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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辦法

南臺科技大學行銷與流通管理系在校生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要點

 89.12.20  89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107.01.23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南臺科技大學行銷與流通管理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開設校外實習課程,推動學生參與校外實習,累積職場經驗,以期畢業後能立即就業,特依據「南臺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辦法」及「南臺科技大學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系成立「學生校外實習與就業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學生之實習(含海外實習)相關業務,包含有關實習單位確認、實習分發、實習說明會、實習座談、輔導訪視、成績考核等實習相關之業務。


三、實習期間:實習生實習期間為第三學年暑期、第四學年上學期及第四學年下學期,101  (以後合計選修二十六學分及必修零學分,實習科目及學分表如下表:

第三學年暑期

第四學年上學期

第四學年下學期

行銷與流通管理實作(暑)(選修2學分)

校外實習課程(1)(選修12學分)
行銷實務研討(選修2學分)
海外實習課程(1)(選修12學分)

校外實習課程(2)(選修12學分)
流通實務研討(選修2學分)
海外實習課程(2)(選修12學分)



106 
 (以後合計選修十四學分及必修零學分,實習科目及學分表如下表:

第三學年暑期

第四學年上學期

第四學年下學期

行銷與流通管理實作(暑)(選修2學分)

校外實習課程(1)(選修6學分)
海外實習課程(1)(選修6學分)
行銷實務研討(選修2學分)

校外實習課程(2)(選修6學分)
海外實習課程(2)(選修6學分)
流通實務研討(選修2學分)


101 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四技日間部學生開設必修 0 學分「校外實習」課程為畢業門檻 ,必須於畢業前完成以下任一類型之實習,方視為通過校外實習課程:
  • 暑期實習:本系於暑假開設選修 2 學分之「行銷與流通管理實作 ()」課程,學生於同一機構連續實習 8 週,且實習時數不得低於 320 小時(包括定期返校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
  • 學期實習:本系分別於上下學期開設選修 12 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一)」課程與「校外實習課程(二)」課程,國外實習者分別於上下學期開設選修 12 學分之「海外實習課程(一)」課程與「海外實習課程(二)」課程,學生須至實習機構實習至少連續 4.5 個月。修讀實習課程期間,除定期返校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外,應全職於實習機構實習。
  • 其它實習課程:本系分別於上下學期開設選修 2 學分之『行銷實習課程』及『流通實習課程』各 2 學分之選修課程,且應於同一機構進行實習,每日連續實習達八小時;其累積總時數(不包括校外參訪及實務見習等),以不得低於 320 小時為原則。

五、本系於校外實習場所分發排定後,於學生前往實習前通知學生家長,並取得校外實習家長同意書。

六、學期制之實習選修人數:視實習企業所提供之名額而訂。

七、考評辦法:各科目分別依照教師訪視、實習報告及督導評價等項目來評量,各項所占比重如下表所示。

實習廠商

30 %

輔導老師

30 %

 實習綜合表現

40 %

 合計

100 %


八、學分計算:各級學生依本要點第三條之規定修習學分,經第七條規定評定及格者授予學分。實習學生如因非可歸責於自身之因素而導致課程中斷時,依學校校訂辦法辦理。

九、實習方式:
  • 學生參與校外實習時,其實習工作性質應與就讀系組相關。
  • 實習期間除期中檢討返校外,均採校外職場實習方式進行,學生依實習單位所編排之進程,實施階段性專業技能之演練和實作外,實習單位也將給予相對應之課程教育訓練。
  • 學生修讀實習課程期間,除定期返校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外,學生應全職於實習機構實習。

十、實習地點:依合作企業所有可能之地點,在再依同學自願分派為原則,同一候選地點若有多人爭取時,以廠商決定之。

十一、期中檢討:每學期由系舉辦一次學生校外實習檢討會。

十二、實習報告評分方式:由系主任及實習輔導教師負責評分,再提交本委員會做為評核。實習結束後每人需繳交個人實習報告,其相關規定及繳交期限依職涯發展暨校友中心及教務處相關規定。

十三、教師訪視:由系辦依教師意願分派至學生實習地點輔導學生。除負責平日與實習學生之電子通訊或聯繫外,尚須逐一訪查學生之校外實習狀況。

十四、學生在校外實習機構完成暑期實習或學期實習且課程成績及格者,其校外實習選修學分列為專業選修學分,不得抵免必修課程。

十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並經院務會議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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