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創事業負責人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須具備之一定條件
主旨:內政部役政署檢送「新創事業負責人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須具備之一定條件」公告1份(如附件),協助轉知有關新創事業。
說明:
一、為配合政府推動青年創新創業政策,落實「為年輕人找出路」施政方向,以呼應時代潮流,並促進國家產業發展,本署爰於現行研發替代役制度下,鬆綁兵役法規,期使符合一定條件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負責人得申請於其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
二、旨揭一定條件業經內政部於105年3月15日依法公告,有關新創事業係設立2年以上未滿5年,且符合公告條件資格者,即可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讓創業不因服役而中斷。
三、另有關「新創事業負責人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實施計畫」,本署已於105年5月2日頒布,並開始受理申請,請貴單位協助轉告週知,以促使符合資格且有意願申請的新創事業青年提出申請。有關上揭實施計畫及最新消息,可至「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資訊網站(https://rdss.nca.gov.tw/)查閱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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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16/05/06
發布人員:
林曉薇